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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背景下的跨境电商税收征管发展对策探讨
跨境电商发展迅猛,探讨新经济模式下跨境税收征管的发展有利于维护我国的税收利益。文中首先阐述了数字经济下跨境电商征管的现状;其次,探讨了跨境数字税收所面临的挑战;最后,在现存改革方案的基础上,对新形势下的跨境电商税收征管提出了建议。
引言
传统贸易的税收征管不适应新经济模式的特点,目前的反税务筹划政策也难以应对跨境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我国作为数字贸易大国,推进跨境电商税收征管的改革具有现实意义。
一、数字经济下跨境税收征管现状
经济的**化促使跨境电子商务突飞猛进。目前,中美两国占据**60多个数字平台总市值的85%以上,但数字经济税收依旧是在传统框架内进行政策的调整,线上交易的税收征管制度并不全面。跨境电子商务呈现出了传统国际贸易不具备的特征,由于我国没有针对电子商务设立税种,无法对个人与企业之间直接通过网络平台进行的交易征税。
二、数字经济下跨境税收征管所面临的挑战
(一)居民身份认定受到挑战
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我国不但采用了停留时间的标准,同时也采用了住所的标准来判定自然人的居民身份。然而,线上需要的服务器和IP地址等弱化了住所、居所等实质存在的条件,无法根据传统贸易模式下的判定方法有效维护相关国家的税收利益;对于法人居民身份,实际管理机构需同时满足“高管履职地”“财产坐落地及相关资料存放地”“财务、人事决策地”“高管住所地”。然而,新经济模式下,企业完全可以利用电子设备来存放相关资料,注册地、高管履职地均因线上交易的虚拟性和灵活性而难以判断。
(二)所得类型识别困难
消较所得在缔约国之间可以适用较低的预提税率。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本国直接拥有支付股息时,会按持有公司股本比例设定一个征收限额。从事线上交易的纳税人会以资本弱化的方式降低自有资本比例而提高债务比例,从而减轻税收负担。
(三)转让定价调整的困难
只有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才适用转让定价调整。国内法方面,关联关系的认定标准有股份持有、关系等。然而,电子商务的线上操纵方式使得管理者、控制者难以确定,也就难以确认关联方关系。国内法方面,关联关系的认定标准有股份持有、关系、管理人员委派、生产经营控制和其他方面控制,但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管理可随时调换,给关联关系的确认带来了较大阻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