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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下跨境税收征管问题的现存对策
(一)增值税**电子化
“电子发票现已普遍应用于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成为了中国电子化管理的重要载体,也为现代企业数字化变革注入了新动能[1]”。目前,增值税专票电子化的实施范围已扩大到20多个地区。
(二)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税收政策
在跨境电商平台购买的零售进口商品,也要按照货物来征收关税等相关税费。纳税义务人为购买进口零售商品的个人。电商实质企业、跨境电子商务的平台企业,均可作为代缴代收的义务人。在跨境电商购买的进口零售商品,在税款征收时给予相应的优惠。暂按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七十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
(三)“BEPS”行动计划
经合组织在2015年就公布BEPS计划的,一共包括15项内容。“其中的支柱2研究成果追赶了经济数字化范畴,适用于所有跨境企业,并历史性地获得七国集团(G7)的背书,可望迎来运行**的国际税收规则的历史性变局[2]”。
(四)“”税收征管合作
“‘’税收征管合作机制自建立以来,以包容、协调、实用等特性不断推进成员间的税收合作[3]”。为应对各国税制不同给“”的发展带来的挑战,“”税收征管机制便应运而生。为优化“”各国的税收环境提供了支撑。我国税务部门积极参与**税收治理,推动构建金砖国家税务合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