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性原则:常用缩略语、外来词、古体词
(一)缩略语的使用
电商平台中由于篇幅所限要求省时省力,使用了大量缩略语,这些缩略语运用十分普遍,已为消费者所接受及熟知。PR或PRC(price)指“价格”,PUR(purchase)指“购买、购货”,S/C(sales contract)为“销售确认书”,L/C(letter of credit)为“信用证”,B/L(bill of lading)为“提单”,FOB(free on board)为“离岸价”,CIF(cost,insurance&freight)指“成本、保险加运费价”。
(二)外来词的使用
跨境电商平台中所使用的词汇的特殊性还体现在外来词的使用上,合同文本中的外来词很多来自于拉丁语、法语和希腊语等的书面语,如null and void(无效),asper(按照),force majuere(不可抗力),ad valorem duty(从价税)等。 (三)古体词的使用
跨境商务平台中涉及到合同文本或产品承诺时,为了体现法律公文的规范性和约束力,常以here,there,where为词根,加上一个或几个借此构成的合成副词。如:herewith(随同此信/书/合同),hereunder(在下文),herein(此中,于此,本合同中),thereafter(此后,后来)thereby(因此,由此,在那方面),therefrom(由此、从此),therein(其中,在其中),thereunder(在其下,据此、依据),whereas(鉴于),whereby(因此,由是,据此),wherefore(为此,因此),wherein(在那方面),whereof(关于那事/人)等。
三、跨境电商平台中英语词汇翻译标准
关于翻译标准,耳熟能详的莫过于严复老先生提出的信(faithfulness)、达(Expressiveness)、雅(Elegance),至今对翻译实践仍有较大的指导意义。林语堂先生则提出“忠、顺、美”,傅雷先生提出“形似神似”、钱钟书先生提出“化境”。所有这些标准主要是针对文学翻译而不是专门用途英语翻译提出来的,尽管对跨境电商英语词汇的翻译具有一定意义,对于跨境电商英语这种功能性很强的英语分支来说,使用刘法公(1999),常玉田(2005)等学者提出来的“忠实、统一、连贯”的原则更有侧重性。
(一)忠实(Faithfulness)
忠实包括两方面:既忠实于原文的内容意指,又忠实于原文的风格效果,保持信息等值。近电商平台尤其是生鲜产品电商平台推出了Same-Day Delivery服务,deliver在中文是“投递、分发”的意思,切忌不要翻译成“当天发货”,因为该词是指“当天送达”的意思。同理,Out for delivery指的是投递环节中“外出投递”,而Delivered指“已投递”,即货已送达的意思。
(二)统一(Consistency)
翻译过程中使用的概念、名称任何时候都应保持高度一致,不允许将统一概念或术语随意变换译名(刘法公,1999)。众所周知的是国外的计量单位和国内的计量单位有时候会不一样,例如表示鞋子尺寸的时候,国际上通用的有四种尺码,英语(UK)、美国(US)、欧洲(EUR)和鞋号(MIM)。很多卖家由于尺码翻译不统一,导致尺码问题一直为速卖通平台中引起买卖双方纠纷的大原因之一,因此为了维护商家利益,也为了给跨境电商平台买家更好的购物体验,一定要重视翻译的统一问题,要与国外标准统一,产品描述中要始终保持统一,不允许一会用英制,一会用美制。
(三)连贯(Coherence)
连贯性指使用或省略具有逻辑连接功能的连词、关系词等词语,实现语言的连贯性,使目标语符合语法,表意清楚。在跨境电商英语中,运用了大量的词汇和用语,而该类用语需要有严谨的逻辑关系,需要根??origin lange(译出语)和target lange(译人语)的表达习惯对连词、关系词等词语进行增加或省略。
总而言之,跨境电商词汇属于新兴的特殊用途英语范畴,有着其*特的特点和翻译原则,翻译时必须要兼顾忠实、统一、连贯的标准。在翻译的过程中,涉及跨语言、跨文化的内容,这要求译者既要有扎实的语言基本功,又要有跨境电商知识,重要的是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多学习多勘察,不敷衍应付,才能胜任好使产品在跨境电商发展迅猛的浪潮里站稳脚跟,满足中国百姓对国外产品的消费需求和国内商家们面向国际市场的“走出去”的需求,促进跨境电商的发展。
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及支付交易现状。
.其他原因
(1)环境:比如中国海关罢工、港口企业工人罢工、机场工人罢工、物流管理人员罢工;或者一个自然生态灾害、战乱的发生。
(2)政策:一些国家通关速度相对较慢,通关效率缓慢,通关手续繁琐复杂。
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与支付业务管理缺陷
虽然跨境电子商务及支付业务的迅猛发展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利润空间,但是如果管理不当也可能给企业带来巨大的风险,当前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与支付业务的管理缺陷主要在以下方面:
1.政策缺陷
(1)电子商务交易归属管理问题
从电子商务交易形式析,纯粹的电子交易在很大程度上属于服务贸易范畴,普遍认可归入GATS的规则中按服务贸易进行管理。对于只是通过电子商务方式完成定购、签约等,但要通过传统的运输方式运送至购买人所在地,则归入货物贸易范畴,属于GATT的管理范畴。此外,对于特殊的电子商务种类,既非明显的服务贸易也非明显货物贸易,如通过电子商务手段提供电子类产品(如文化、软件、产品等),上对此类电子商务交易归属服务贸易或货物贸易仍存在较大分歧。因我国尚未《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办法》及跨境电子商务外汇管理法规,对电子商务涉及到的外汇交易归属管理范畴更难以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