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的国际税务筹划问题
国际税务筹划,是由于不同国家税法和**监管或各国的税收协定存在欠缺,而跨国应纳税人利用这种欠缺,采取某种公开或形式上不违法的方式,减轻或规避法律要求其承担的纳税义务的行为。国际税务筹划实质上是国内税务筹划在国际上的延伸,对于税务筹划是否是违法行为,学术界一直存在争议,未达成统一观点。
(一) 跨境电商的税务筹划手段
1.利用常设机构税务筹划
电子商务活动的主要参与者是网络提供者以及商品服务销售者,提供者向客户提供互联网作为媒介。与此同时,网络本身具有虚拟性、跨国性等特征,使广大公众可以轻易的运用互联网,他们通过向境外消费者销售商品或服务获得境外经济收入。针对这种跨境收益,现有的税收协议与原则一般规定,收入取得者所在国与收入来源国均有税收管辖权。“为了协调营业利润来源国税收管辖权和纳税人居住国的税收管辖权,常设机构概念应运而生。”
通过对OECD范本的解读,我们发现传统的常设机构概念中,跨国企业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或营业代理人。但目前互联网交易日益成熟,空间对交易的限制弱化,传统常设机构的概念已失去意义。跨境电商在从事经济活动中几乎不可能主动设立一个常设机构,那么税收监管部门仍依照传统方式进行监管则行不通。
2.利用转让定价税务筹划
转让定价是跨国公司常用税务筹划手段之一。在传统的交易方式中,转让定价主要指关联企业之间在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等时制定的价格。通过该手段,利润从高税率国转移到低税率国,从而在较大程度上减轻税负。判断企业是否存在“转移定价”,首先就要确认双方企业是否构成关联企业,该判定在传统交易中也很困难,在跨境电子商务中,其自身特点导致此更难以辨别。
三、 跨境电子商务税务监管的国际立法与探索
随着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势头的增强以及随之显现的税务筹划问题加剧,国际社会在相关方面的立法与监管也逐步完善,以OECD和WTO为主的国际组织在国际税收合作方面更是做出巨大贡献。
(一) 跨境电子商务税务监管现有立法
1.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国际税收方面始终走在**,是各国立法参考的主要来源。1997年,OECD在《电子商务税务政策框架报告》中对电子商务征税问题进行过原则性表述,为税收的国际合作构建了结构性框架。1998年OECD部长级会议上通过《渥太华宣言》,明确指出:应当避免对电子商务进行全新的税收管理措施。
2.世界贸易组织
相比OECD,WTO在电子商务税收方面仅提出一些建设性意见以供各国立法参考。WTO在该问题上反对过度干预,认为干预是必要的,但**于轻微触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