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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子商务理论
(一)概念
目前理论界对于“电子商务”尚未达成明确统一的定义。但是,综合各方观点来看,主要包含两点:一是手段,即以电子作为媒介。其中,对于该媒介是否于互联网,还是亦包含电话、传真等,不同学者秉持不同观点。其次是实质为商业交易,即其本质上是一种经济活动,只是借助了不同的方式。根据涉及范围的大小,可以将电子商务中商业活动分为两类:仅完成货物买卖的狭义交易以及从货物生产到成品装运的整个过程。本文中所讨论的电子商务仅指通过互联网完成的货物或服务交易,既包括企业之间,也包括企业和个人之间的交易。根据交易主体的不同,主要将其划分为五种模式:(1)B2B:business to business 企业之间的交易;(2)B2C business to consumer 企业与消费者的交易;(3)C2C consumer to consumer 消费者之间的交易;(4)C2G consumer to government 个人与**的交易 (5)B2G business to government 企业与**的交易或纳税。生活中我们较多接触的是B2B、B2C。
跨境电子交易大的特点就是交易双方在交易的某个环节可能处于不同税制的地区,这就产生了税收利益难以平衡的问题。本文将对网络交易从开始至结束这一阶段的税收问题进行讨论。
(二) 跨境电商的特征
1.收入的流动性与不确定性
电子商务大的特点就是从合同订立到后的履行都通过网络完成,由于国际社会对相关网络交易的监管经验不足,大量卖家通过该方式税务筹划,严重损害国家税收利益。如前所述,当交易产品是数字化商品,譬如电子书时,消费者只需要通过第三方支付款项并自行下载即可,此过程完全不涉及任何实体运输。这不仅对**相关立法作出了要求,也对**的网络监管技术提出了挑战。与之相对应的就是实体货物交易,当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从一个税境进入另一个税境时,如何通过海关对税收进行监管以及如何区别于日常邮寄行为,也是当下急需解决的难题。
2.征税的必要性
首先,我们知道电子商务的本质仍然是经济活动,其改变的只是外在交易形式,实质上与实体门店的经济活动无异。随着国际经济的发展,国内与国际市场的联系日益密切,电子商务为世界各地的经济活动参与者提供了平台,节约了交易成本,突破了地理障碍。在这种情况下,若不对电子商务交易者进行征税,那么实体门店经营者实质上便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不利于整个经济市场的发展。
其次,从税收角度看,当下电子商务在**经济中所占比例较小,但其良好的发展前景是可预见的。若不对其进行规制,则国家税收利益将会受到很大损害;并且从税收公平原则,若只对实体门店经营者进行征税,而对交易成本低廉的电子商务交易者不征税,显然有悖于税收平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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