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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支持
电子商务出口在交易方式、货物运输、支付结算等方面与传统贸易方式差异较大。现行管理体制、政策、法规及现有环境条件已 无法满足其发展要求,主要问题集中在海关、检验检疫、税务和收付汇等方面。
针对上述问题,《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提出了6项具体措施。
一是建立电子商务出口新型海关监管模式并进行专项统计,主要用以解决2019年零售出口无法办理海关监管统计的问题;
二是建立电子商务出口检验监管模式,主要用以解决电子商务出口无法办理检验检疫的问题。
三是支持企业正常收结汇,主要用以解决企业办理出口收汇存在困难的问题;
四是鼓励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支付服务,主要用以解决支付服务配套环节比较薄弱的问题。
此外还实施适应电子商务出口的税收政策,主要用以解决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无法办理出口退税的问题;
后是建立电子商务出口信用体系,主要用以解决信用体系和市场秩序有待改善的问题。
通知同时要求,自《意见》发布之日起,先在已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通关服务试点的上海、重庆、杭州、宁波、郑州等5个城市试行上述政策。自2013年10月1日起,上述政策在全国有条件的地区实施。
跨境电商的国际税务筹划问题
国际税务筹划,是由于不同国家税法和**监管或各国的税收协定存在欠缺,而跨国应纳税人利用这种欠缺,采取某种公开或形式上不违法的方式,减轻或规避法律要求其承担的纳税义务的行为。国际税务筹划实质上是国内税务筹划在国际上的延伸,对于税务筹划是否是违法行为,学术界一直存在争议,未达成统一观点。
(一) 跨境电商的税务筹划手段
1.利用常设机构税务筹划
电子商务活动的主要参与者是网络提供者以及商品服务销售者,提供者向客户提供互联网作为媒介。与此同时,网络本身具有虚拟性、跨国性等特征,使广大公众可以轻易的运用互联网,他们通过向境外消费者销售商品或服务获得境外经济收入。针对这种跨境收益,现有的税收协议与原则一般规定,收入取得者所在国与收入来源国均有税收管辖权。“为了协调营业利润来源国税收管辖权和纳税人居住国的税收管辖权,常设机构概念应运而生。”
通过对OECD范本的解读,我们发现传统的常设机构概念中,跨国企业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或营业代理人。但目前互联网交易日益成熟,空间对交易的限制弱化,传统常设机构的概念已失去意义。跨境电商在从事经济活动中几乎不可能主动设立一个常设机构,那么税收监管部门仍依照传统方式进行监管则行不通。
2.利用转让定价税务筹划
转让定价是跨国公司常用税务筹划手段之一。在传统的交易方式中,转让定价主要指关联企业之间在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等时制定的价格。通过该手段,利润从高税率国转移到低税率国,从而在大程度上减轻税负。判断企业是否存在“转移定价”,首先就要确认双方企业是否构成关联企业,该判定在传统交易中也很困难,在跨境电子商务中,其自身特点导致此更难以辨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