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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发展的制约因素
当前,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的发展相对缓慢,影响其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有以下几个方面:
1.入驻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的电商企业较少、规模较小。以上海为例,目前,在上海海关完成备案登记、入驻电子商务平台的试点电商企业仅有17家,且规模多为中小型企业,由传统贸易商转型而成,影响远远小于一些网站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究其原因,一方面,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要求入驻企业信息与商品信息需提前向相关监管部门进行备案,而现阶段符合上述条件的电商企业并不多。另一方面,虽然国家出台了关于跨境电商的扶植政策,但相关部门的具体执法要求、操作细则等都还未明确,且对试点购买总值、商品种类、支付方式等进行了限制,因此许多电商企业仍持观望态度。
2.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所销售的商品种类单一、数量较少,对广大消费者缺乏吸引力。在种类上,目前仅有包括精品箱包、时尚配饰、护肤彩妆、食品饮料、母婴保健和3C电子产品等六个种类(其中3C电子产品类尚未上架销售)。数量上,以上海跨境通网站为例,目前仅有312件商品可以供消费者进行选择,且有部分商品已经**。而美国亚马逊网站除包含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所有的商品种类外,还包括kindle(电子书)、玩具等多种商品种类,商品总量更是**过10万件。同时,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上的商品价格(包含应缴纳关税及跨境运费)还**其他海淘网站同类商品的销售价格,尤其是品和化妆品的对比更为明显。对比情况如下表所示:
3.市场因素决定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需要过渡磨合期。一方面,跨境电子商务公司从擅长的“第三方支付”、“软件开发”领域参与到电商、物流经营领域,需要一段“跨界”适应时间。同时,电商企业改变其原有的支付方式与物流渠道,也需要一定时间来综合评判运营成本、客户市场拓展等多方因素后才能进一步推进。另一方面,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作为新型商业模式,还需进一步提高公众知晓度,改变消费者的消费习惯,不断丰品资源,提高竞争力,才能从现有的“国外”、“海淘”等市场中抢夺份额和消费者。
对跨境电子商务监管的相关建议
(一)明确跨境电子商务的执法法规
要将跨境电子商务纳入新的监管体系,完善的、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体系是不可或缺的支撑。在国家立法层面,由人大推动、各部委参与完成对跨境电子商务管理法律规范的设计;在部门规章层面,商务部、海关等各部门根据行政法规制定本部门的规章,建立化的监管制度;在操作细则层面,各具体执行部门根据部门规章制度旨在实施监管的具体操作守则,以指导现场执法。
(二)尽快启动国家层面上的**层设计
首先,建立统一的管理模式。整合多业务平台,广泛征集平台运营商的意见,大范围的包容各平台运营模式,以促进物流平台行业技术标准的实体化运作。
其次,构建统一的管理系统。建议由统一开发跨境电子商务通关管理电子平台,实现与电商网站、跨境、物流电子信息的立体对接以及对商品实物的有效物流监管。
后,搭建开放式的基础服务平台。由国家搭建开放式的、免费的基础服务平台,使卖方和买方能够通过互联网实现产品务信息的交换。
(三)采用全国统一的通关模式
建立一个类似传统渠道中的舱单核心数据体系,加快从人工审核向计算机审核为主的模式过渡。建议以以下3项为核心建立新型数据体系:一是购买人(即收件人)的真实身份认证信息;二是在境外购物网站所发生的具体商品交易信息;三是收件人向境外发件人支付货款的支付信息。通过该数据体系,将申报信息审核前置,从而大幅缓解海关在通关作业环节的巨大压力。
(四)利用自身优势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发展
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应不断利用自身优势吸引更多优质电商企业入驻,以进一步吸引海淘消费者,有力促进海关跨境电商进口试点项目的快速发展。具体建议如下:
1.升级成为开放式基础服务平台。建议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进一步开拓视野,争取升级转型成为开放式的基础服务平台,通过互联网实现产品务信息的自由交换。
2.利用自身优势吸引企业入驻。建议海关加强宣传力度,**自贸区的平台和区位优势,适当调整企业审核条件,减少注册备案环节,提高企业入驻率。
3.积极寻求政策支持扩大商品覆盖面。主动寻求较好的企业加入,在其条件符合的情况下,为其提供一定的优惠政策;完善平台功能,增加商品的种类和数量;加强与入驻电商企业的沟通,充分挖掘平台优势,不断降低运作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