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仓运营发展的对策结合以上关于我国跨境电商企业海外仓运营中的挑战和困难,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应对:
(一)重视本土化服务,力争选择小语种国家建立海外仓小语种国家和一些新兴市场国家的电商发展前景较为广阔,而且政策制度较为支持,加之市场竞争尚未成熟,通过建立海外仓并配备本土化经营模式往往可以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获得客观的利润。本土化服务包含本土化语言、本土化发货以及本土化支付等环节。尤其是本土化支付方面,要求海外仓的支付结算系统必须选择合适的第三方支付公司来集成海外仓本地国家的支付接口,达到本土化支付的效果。
(二)完善海外仓物流信息管理系统,提高周转率的同时降低库存成本海外仓管理信息系统是可以为国内电商卖家提供境外远程仓储管理服务信息,该系统覆盖头程运输、出口报关、结汇退税、境外仓储管理、尾程配送、售后服务等内容。通过完善该信息管理系统,可以强化电商卖家对海外仓库存成本的控制和货物物流配送的效率。通过大数据分析可以对企业库存信息、订单履行情况、物流成本表现、货物物流状况进行跟踪和改善,较终提高物流服务的质量和在国外客户心中的品牌价值,较终提升客户体验的同时力推线上成交额的增长。
(三)加强与当地代运营公司和税务解决方案公司之间的合作伴随近几年我国跨境电商的飞速发展,包括美国和欧洲很多国家都加强了针对电商企业的监管。鉴于我国企业对本土国家法律和本土物流模式缺乏熟悉,海外仓可以考虑和本土当地公司合作,与当地的代理运营公司以及税务解决方案公司合作,为中国商家提供代理运营、仓储、清关以及税务等立体化、一揽子服务的运营模式,从而规避海外仓经营中的法律风险、清关风险以及市场风险等。
(四)结合市场灵活采取边境仓与海外仓共同发展的思路在海外仓运营中,对于有些新兴国家(例如俄罗斯),由于有头程运输存在清关环节多、费用高以及税收政策严格等问题,可以考虑将边境仓与海外仓相结合的方式。边境仓仍然在中国境内,货物控制在中国且人工成本低廉,当接到订单后货物从边境出关,用邮政清关,既保证清关效率又**了货物的安全性。
(五)虚拟海外仓,开辟O2O线下店我国的电商卖家可以将自己在进口国的线下门店作为自己的海外仓来进行管理。卖家线下门店都有一定的商品库存,通过将所有的商品库存信息进行集中显现,根据线上订单调配所有库存来进行线下的就近配送。在这种情况下,所有合作门店的库存加在一起就构成了一个大型的海外虚拟仓。线下店可以有多种功能结合,比如在帮助卖家展示品牌货品和提供零售功能,为买家提供本土化服务和体验式消费,同时可以帮助卖家处理库存。总的来说就是为卖家开拓多种销售渠道,解决库存问题并提高周转率,较终完善本土化服务并使跨境电商更贴近当地市场。
跨境电商进口模式的通关制度
“1210”监管方式适用于*入区,“三单比对”方式适用于二线出区。两者结合在一起,构成了跨境电商保税进口模式的通关制度。跨境电商进口的通关制度从2014年开始探索,直至2018年才趋于成熟,可以算是一种新的通关制度。笔者认为,这种通关制度虽然新,但是没有脱离我国海关对进口货物的监管逻辑,更是在传统进口货物的通关制度上发展而来。
2.1 我国传统进口货物的通关制度
根据《海关法》*二条规定: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海关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从这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对进境货物征收关税是海关的基本职能之一。除此之外,海关还要对进境货物进行监管。那如何对进境货物进行监管?《海关法》*二十四条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和有关单,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的,不予放行,具体处理办法由规定。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查验进口许可证和其他单证,是海关对进口货物进行监管的必要手段。
海关要对进口货物进行征税,并且要查验许可证和有关单证。那么哪些货物需要征税,哪些货物又需要交验相关单证?《海关法》的*五章,明确规定了法定征税、法定减免、特定减免、暂予免税和免征关税的条件。从*五章可以看出,货物的不同用途决定了不同的关税适用情况。比如*五十七条规定: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关税。又如*五十九条规定:暂时进口或者暂时出口的货物,以及特准进口的保税货物……准予暂时免纳关税,同样的情况也适用于进口相关单证的交验。根据商务部和联合发布的《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2021年)》和《货物自动进口管理办法》,列入目录内的商品在进口时根据不同的用途来决定是否需要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比如,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目录内货物,就可以免于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但是从海关特殊监管区申报进口就需要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
从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进口货物的不同用途决定了关税和相关单证的适用条件。这里货物的用途,确切地说应该是货物的经济用途。根据《海关法》*二条的规定,海关是进出境货物的监管管理机关。我们可以理解为,海关要根据不同经济用途货物所对应的关税和相关单证的适用情况来进行监督和管理。也就是说,货物的经济用途,决定了关税和贸易管制的适用情况,而这三者又共同决定了海关程序性管理的具体措施。其中,货物的经济用途是基础,具有决定性作用。笔者将这种监管制度称之为对进口货物监管“四位一体”(图1)。
跨境直发模式根据运营主体的不同,又可分为三类:
邮政小包:通过万国邮联的各国邮政网络完成货物出口;
跨境专线:跨境专线服务商利用自营揽货、自排航班以及尾程配送等组织物流服务;
国际商业快递:以 DHL、FedEx、UPS 为主导的国际快递。
海外仓模式根据仓储资源所有主体不同,暂可大致分为:跨境物流服务商所有海外仓、跨境电商品牌自营海外仓、电商平台自建仓库(如 F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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