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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链是由许多节点构成,如果要实现整条供应链的价值整合,则需要协调各节点企业间的行为,通过强化供应链各节点企业的协作,实现供应链整体价值的较大化。而作为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供应链的主导模式,B2B跨境电子商务供应链的价值整合却远未实现。遗憾的是,在传统的研究中,主要将跨境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技术问题,比如如何解决跨境物流问题,如何解决跨境支付问题以及如何解决跨境数据的处理问题等,但从本质上来看,跨境电子商务的技术问题还是由利益问题所决定的,正是由于不同主体之间以及个体利益与供应链整体利益之间的冲突才导致了某些已经发展较好的技术无法在跨境电子商务中得到很好的应用。进一步来讲,互联网等信息技术的发展不仅没有解决竞争带来的弊端,反而加剧了竞争。竞争虽然是消费者和社会福利提高的必然要求,但是过度的竞争却会损害跨境电子商务供应链整体的可持续发展,并形成和假冒伪劣并存的恶性循环,从而较终损害消费者的福利。所以如何实现跨境电子商务主体之间的利益协调,不仅是实现跨境电子商务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更是我国国际贸易由数量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型的内在要求。因此,本文在将与跨境电子商务供应链的相关的主体分为跨境电商企业、国外(网上)代理商、跨境物流供应商、跨境电商平台和国外竞争对手等五个主体的基础上,系统分析了跨境电商企业和国外代理商、跨境电商企业与跨境物流服务供应商、跨境电商企业与国外竞争者以及跨境电商平台与跨境电子商务供应链之间的利益协调机制。首先,本文在五种情形下对跨境电商企业与国外代理商之间的利益协调机制进行分析,系统解决了作为跨境电子商务两大核心主体的利益协调问题。不同的市场结构与行业内厂商的数量密切相关,而市场结构和厂商数量的不同又会导致不同的利益形成机制,因此必须要在不同的市场结构下分析跨境电商企业和国外代理商之间的利益协调机制。具体来说,本文将这些情形分为如下五种:(a)单个跨境电商企业和单个国外代理商“一对一”谈判情形下买卖双方的利益协调问题;(b)卖方B端出现多个跨境电商企业情形下多个跨境电商企业的利益协调问题;(c)买方B端出现多个国外代理商情形下多个国外代理商的利益协调问题;(d)买方B端出现国外代理商少见情形下单个国外代理商的利益协调问题(在该情形下,国外代理商实际上扮演了自营式的跨境电商平台角色,因此这一情形与跨境电商B2C模式是一致的);(e)卖方B端出现跨境电商少见情形下单个跨境电商企业的利益协调问题。其
次,在委托代理框架和进化博弈框架下分析了跨境电商企业与跨境物流服务供应商以及国外竞争对手之间的利益协调问题,并引入HDPSO-CVRP算法解决了跨境物流中普遍存在的能力约束下的车辆路径调度问题。一方面,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物流服务供应商的努力程度是不可观测的,因此如何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提高物流服务的质量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另一方面,由于跨境物流服务涉及到多个环节,因此在很多情况下是由多个物流服务供应商共同来完成,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克服团队合作中经常出现的“搭便车”是另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此外,当跨境电商企业与现存的竞争对手进行竞争时,为了实现长期的共同利益的较大化,将自己塑造成为以牙还牙者是较佳的。如果在进入国外市场后,发现尚没有竞争对手,但是为了阻止潜在对手的进入,跨境电商企业需要在进入国外市场后以降低价格的方式新消费者的转换成本,并通过转换成本的方式锁定消费者,在未来赚取更多的收益。但是在消费者的转换成本是比较小的情况下,潜在企业的进入是不可避免的,此时跨境电商企业应该通过扩大产量降低价格的方式来对新进入者进行掠夺,并在掠夺后以较低的价格收购竞争对手,同时达到阻止潜在进入者的目标,进而在未来*享收益。最后,在对跨境电商平台进行清晰的功能和地位定位的基础上,分析了其未来的发展模式与路径,并探讨了B2B跨境电商平台的定价机制问题。跨境电商平台与跨境电子商务供应链的利益协调需要解决如下两个困境:一是跨境电商平台的功能和未来发展路径;二是跨境电商的定价机制。